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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挖空心思转移财产,结果……

天津高法 2022-12-23

这是一场源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

从双方承包合同纠纷

到债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
再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

涉案人员耗时六年

六次对簿公堂

近日本案终于圆满解决



 案 件 详 情 

 2014年,周某将家中近百亩苗圃以23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某,承包年限19年,同时约定,原某在承包合同订立后即交付承包款130万元,剩余100万元于经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付。 原某与周某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时,方得知上述苗圃承包经营期限已经届满。原某便停止给付剩余转让价款,并要求周某办理承包期限到2033年10月底的合法手续。

但周某一直拖延办理

甚至强行将苗圃收回

原某与周某协商未果后

2016年底将其诉至蓟州法院


扣除苗圃经营期间及苗木出售既得利益

蓟州法院判决周某返还原某

转包价款107万元

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

二审法院维持原判

周某仍旧不服提请再审

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



 执 行 立 案 

 因周某迟迟不肯返还转包价款,原某便向蓟州法院申请执行立案 执行法官对周某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详细调查,发现周某在一审判决作出的前几日,将其账户内存款百余万元尽数转到独女周小某的银行账户上,执行法官当即冻结其女名下涉案账户内剩余存款。并确定以追究拒执罪为切入点促进案件执行。

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的材料后

迅速做出立案侦查决定书





 公安机关通过严密侦查,发现在执行立案后,周某新开银行账户并提取现金6万元,于是迅速固定证据,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。 区检察院对移送的拒执罪证据严格把关、认真审查,对相关嫌疑人及时批捕,将周某以涉嫌拒执罪起诉至蓟州法院。



2021年9月

蓟州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综合事实依据

以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
依法判处周某期徒刑一年二个月

周某在收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

不服判决结果再次提起上诉

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

可人判了刑,钱却仍未归还!

 案 结 事 了 

 无奈之下,2022年初,原某又一纸诉状将周某之女周小某诉至蓟州法院,要求撤销周某向周小某无偿转让100万元的行为 民事法官通过对前期审判及执行案件中双方行为的事实认定,认定周某与周小某为规避执行无偿转让财产,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538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。

蓟州法院再次针对该起纠纷做出判决

撤销债务人周某对第三人周小某

100万元的无偿赠与


此时,周某已在监狱服刑近7个月

周小某的涉案银行账户被冻结5年有余

而原某也已前后奔波数年

为了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
民二庭法官与执行法官共同传唤接待

原某、周小某及双方诉讼代理人
开展释法明理



在两位法官的主持见证下

周小某现场交付原某执行款35万元

并约定剩余执行款从其银行账户扣划

原某也为服刑的周某出具了谅解书

双方均对最终结果表示认同

这起由农村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

真正实现案结事了!

本案被执行人花样百出抗拒执行,但法网恢恢,执行联动公、检、法三家机关畅通协作,法院内部民、刑、执三个部门高效衔接,真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切实维护司法权威,让正义不缺席。

END


来源:蓟州法院 | 通讯员:范琳琳

制作:朱明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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